各有关单位:
车辆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整车)强制性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车辆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执法监督及进出口把关(包括零部件)工作开始实施。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进行,国家认监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在2003年2月底以前向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车辆产品认证机构正式递交认证申请的企业,其产品已上国家经贸委《公告》或《目录》,产品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申办过程中,对检测报告中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同强制性认证无差异的部分将予以承认。
2. 2月28日后递交认证申请的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要求,对产品进行进行全项目重新检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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