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网申请表
任何情况下必须提供的资料。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当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应提供双方的营业执照。
3、授权代理证明书
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进网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当代理机构为境外企业在境内的代表处时此项可不提供。表格见"授权代理证明"
4、企业情况介绍
应按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等逐项详细介绍。
4.1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性质、上级主管、成立日期、资金资产、员工人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厂址、厂房面积、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情况等。(范例)
4.2生产条件:提供主要生产用设备清单。(范例)
4.3仪表配备:提供主要检测设备清单。(范例)
4.4质量保证体系:介绍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时间、依据标准、运行情况、获得认证情况及质量方针等。(范例)
4.5售后服务措施: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措施。(范例)
5、设备介绍
应详细介绍包括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外观和内部照片、使用说明等,有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附相关的企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范例)
6、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含此次申请的设备的,提供认证证书;
7、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8、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电信终端设备中移动电话),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9、总体技术方案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应包括:
(1) 产品概述;(2) 设计依据与执行标准;(3) 系统组成和功能框图;(4)
系统硬件、软件结构;(5) 系统支持业务;(6) 接口及兼容性;(7) 性能和技术指标;(8)
系统组网能力;(9) 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10) 操作维护管理。
10、试验报告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在电信网上或模拟试验网上试运行的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试验的时间、地点;(2) 设备安装容量、实际用户数;(3) 组网结构图;(4)
提供的业务;(5) 一致性及兼容性测试内容和数据;(6) 故障情况及解决措施;(7)
用户反映情况;(8) 试验单位意见。
11、其它资料
11.1 EMC测试报告
11.2 GMS手机(含卡)欧洲四国认证证书(FTA),CDMA手机(含卡)韩国、美国认证证书。
11.3涉及环保项目的提供环保合格报告或证书。
11.4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
11.5涉及国家限制的产品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
11.6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供工商更名证明。
11.7报警设备需要公安部的批文。
注: 第2、3、6、7、10等项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外文证书应附中文对照;第4、5、8、9等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第11项所列资料参照上述两类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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