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
|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
|
|
| 时间:2009-08-28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本文现已有点击
1006 次 |
|
| |
|
2009年第42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
|
|
|
|
地址(ADD):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1109 100007
Suite 1109, Nanxincang International Tower, A22. Dong Si Shi 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07
电话(TEL):086-010-51690515 传真(FAX):086-010-5169051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