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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的公告 |
认监委2014年第24号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第11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有机产品认证技术工作组评议,现将《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目录》内删除的种类。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属于删除种类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
国家认监委
201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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